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的通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10-13 17:21:39    浏览:55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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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下同),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纳税人报送资料

(一)《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填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交);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的纳税人提交);

(四)项目完工证明、 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提交);

(五)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纳税人提交);

(六)《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七)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八)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设备的纳税人提交)。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申请时限如下: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对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附件:税务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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