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9-06 14:38:56 浏览:1130 打印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06〕11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购进价扣除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其旧房的购进价按销售收入的70%幅度予以确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