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8-12 12:03:11    浏览:180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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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我市税务机构挂牌后相关政策执行衔接有序,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2012年12月,襄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原湖北省地税局授权制发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该授权文件已失效。

省级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省局6号公告》),规定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并授权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省局规定税率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浮动确定。襄阳市税务局据此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有哪些变化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将原“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文字调整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二是本次文件清理主要服从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需要,相关政策执行环境并未发生实际变化,我局根据省局相关规定,对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修改,经授权的销售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继续沿用原定税率,并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在此时间之前发生的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事项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公告》与《省局6号公告》的适用关系

《公告》仅对《省局6号公告》中的授权事项进行了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事项适用《省局6号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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