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