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七条的规定,现对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管辖的纳税人,其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且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房产税;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他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按季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确定房产租金房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纳税人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