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申报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区范围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