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5号
来源: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7:52:00 浏览:482 打印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