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尼帕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来源: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7:16:48    浏览:55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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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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