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1号

来源: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7:12:13    浏览:57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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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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