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6:59:16 浏览:507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