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35号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6:59:16    浏览:50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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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xls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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