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在广东省恢复施行自动进口许可法律规定有关事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联合公告2018年第1号

来源: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8-07-11 15:25:30    浏览:39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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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即日起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恢复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再为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受商务部委托,自即日起,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肉鸡、植物油、煤、铁矿石、化肥等10种非机电类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广东省和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商务主管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对发动机及关键部件、金属加工机床、汽车产品、飞机、船舶等16种机电类货物实施自动进口许可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具体分工按2017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第87号的规定执行。

2013年6月28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6号相关规定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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