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9号
来源: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4:24:03 浏览:428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61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