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

来源: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1:58:52    浏览:405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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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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