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7〕51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更新时间:2012-12-02 15:15:13    浏览:92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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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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