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住房与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中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住房与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18-07-23 15:39:32    浏览:70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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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和中山市住房与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中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本《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对施工日期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实施以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住房与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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