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
汇综发〔2020〕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