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汇发〔2019〕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