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汇发〔2019〕25号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9-17 10:27:22    浏览:37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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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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