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告知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8-05-17 17:17:25    浏览:67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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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8年5月4日在总局网站发布,现对我省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通知如下:

1、企业办理优惠事项,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公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自即日起,企业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应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的归集、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是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直接依据,企业应当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根据《目录》要求全面归集、整理。在本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特殊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要求。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如:企业享受《目录》第45项优惠事项,在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其应在4月30日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按照第45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资料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其他具体事项详见《公告》。

特此告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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