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订)将起草:坚持与实践税收法定
3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2018年的立法工作安排,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部内起草工作,赫然列于其中。
财政部在立法计划上做出这样的安排,可以说明确回应了此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释放出的信号。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个人税负,有望从一项承诺转变为立法现实。
通过立法程序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本质上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坚持与实践。而在这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只是“税收法定”大业之中的一环。
其实,在“税收法定”这条道路上,我国才刚刚起步不久,离终点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税收法定”原则肇始于中世纪的英国,其初衷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以法律对税收做出限制。之后,这一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纳,并成为了当代税法理论的基础原则之一。
1980年代,这一原则被介绍到了中国,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其中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立法征税的权力原本属于全国人大,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之中,为了灵活适应国家发展形势的变化,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允许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各个税种。
此后,国务院先后通过了15项暂行条例,开征了15种税,而并未以立法形式对这些税种做出确立。
公允地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之中,将开征新税种的权力从全国人大转移到国务院,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但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成熟,“税收法定”的原则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法学界在这一方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最终,在2015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税收法定”的原则终于在立法法中得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这项修改时,我国的18个税种之中以立法形式得到确认的,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
为了最终实现“税收法定”这一目标,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回应记者提问时,提出了“四步走”的具体方案。
第一步,是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之后的新税种一律以立法形式确立;
第二步,是对于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
第三步,是对其他不涉及税制改革的税种,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先易后难的原则,将相关税收条例逐步上升为法律;
第四步,则是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到今天为止,这项工作虽然才起步不久,但已经有了显著的进展。
“海运仓内参”发现,自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和船舶吨位税法,截至目前为止,我国的18个税种之中,已有三分之一,也就是6个税种得到了立法确认。
2018年,根据财政部的说法,除了个税法修订之外,契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等,也力争年内完成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张业遂也在两会期间表示,今年将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等,并且将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意味着,在“税收法定”工作上,2018年很有可能是有飞跃性进展的一年,对此,我们满怀期待。而“税收法定”工作的完成,正是为中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的进程中至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