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地下停车场智慧共享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8〕6号

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5 22:32:59    浏览:37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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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停车泊位的共享共用,规范设计建设以及改造装修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前海实际,我局制定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地下停车场智慧共享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地下停车场智慧共享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实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停车泊位的共享共用,规范设计建设以及改造装修等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建筑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停车智慧共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装修以及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等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适用的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改造装修等工作,均以实现前海智慧停车及智慧交通整体要求为目标,鼓励面向未来进行科技创新。

同一街坊内,多个业主分别独立享有各自地块土地使用权,按相关规划要求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多业主停车场采取以街坊为单位成立停车自治组织等多种形式,在一体化规划建设基础上,公平协商推进停车场智慧化、一体化的运营管理工作。

单个业主独立享有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场应当结合周边停车场统筹交通组织及出入口布局。

第四条  停车场内各车位应当严格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规定的标准车位、无障碍车位的尺寸设计施工,避免出现不规则车位。

停车位划线方式应当采用矩形、T型或U型车位的方式。

第五条  停车场内应当以色彩或编号等形式在墙柱面进行分区主题设计,建立停车场内导视系统坐标系,地坪应当对停车区与行车区进行色彩区分,确定停车场内路权划分。

鼓励停车场内优先配置智能车位引导系统,通过空车位显示灯和信息发布屏对场内空车位信息及分布进行指引。

在停车场内核心筒区域等人行交通集中处应当设置连续性人行诱导指引,满足人行目的地指引和反向寻车的需求。

小型客车行车道上方净空高度不得低于2.2米。

停车场内地面标线、导向箭头等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规定的尺寸。

第六条  停车场出入口闸机具备进出车辆视频监控以及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的,所记录图像质量应当符合《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2016)》《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16)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技术要求。

出入口通道应当考虑闸机设备安装空间及车辆排队空间,并采用提高通行效率、改善车主服务体验的解决方案。

第七条  除在出入口实现车辆信息采集外,鼓励停车场内通过全视频检测等技术采集每个车位的实时精准使用数据,实时更新发布停车场内车位信息,促进车位共享,提高车位使用率。

第八条  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2%的专用停车位。

停车场鼓励和引导车位共享,鼓励停车场设置不低于总车位数90%的共享车位。

停车场应当按停车位数量的30%配建充电桩,剩余停车位应当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当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鼓励设置共享车位,逐步提高车位利用率。

第九条  鼓励停车场提供多元化电子支付手段,预留第三方支付功能接口,并具备财务自动清分、结算功能。

第十条  鼓励停车场管理系统预留通讯接口和数据交换接口,将出入口信息、充电桩信息、车位使用信息和支付信息与智慧停车平台相联,实现双向数据交换,预留停车位(含充电桩车位)查询、预约、导航、支付等扩展功能,系统需具备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送信息数据的功能;预留前海智慧交通管理平台接入条件,促进实现前海停车智慧共享及充电桩资源的精准管理、综合交通的动态管控,以及一体化城市运营。

第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非地下停车场(不含路内停车泊位)可以参考本工作指引相关内容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改造装修。

第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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