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9-26 17:01:31    浏览:36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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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8〕190号)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前,由合并后对应的税务机关依法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二、缴纳时间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每年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年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2018年10月的缴纳期限从10月1日至10月24日。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上办税厅(http://www.qdds.gov.cn/)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8年4月-6月和2018年7月-9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四、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附件:

青岛市县级以上总工会联系方式.xlsx

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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