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11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政府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和流程,办理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领取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