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12-29 15:40:10    浏览:27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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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现就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津财综〔2019〕1号)规定,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本公告不再安排该项目划转事宜。

(三)我市尚未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该项目有关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五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征收机关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以缴费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未在我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须在办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事项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按规定缴纳该项费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征收机关。未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须在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事项前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三、征缴程序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水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所核定的缴费基数、征收标准、减免金额、缴款期限等内容,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事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所核定的缴费基数、征收标准、减免金额、缴款期限等内容,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事项。

(三)缴费人可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费款申报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等多种方式完成费款缴纳。缴费人完成缴款后,可向税务机关索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履行缴费义务的凭证。

(四)费款入库后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按现行规定独立审核退库。其他情形均须缴费人在提交退库申请时,一并提供加盖水务或人防部门公章的退库核准文件方可办理。税务机关与核定费款的水务及人防部门应定期共享退库信息,确保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五)水务和人防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滞纳金加收和处罚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根据水务部门和人防部门核定的滞纳金金额、缴费期限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相关罚没收入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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