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更新时间:2020-10-19 12:53:56    浏览:44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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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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