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9〕10号

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8-28 08:00:00    浏览:66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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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端航运服务中心,推动高端航运要素快速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深自贸〔2018〕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前海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及扶持资金的拨付等。

  第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细则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深府〔2016〕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3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以及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相关业务的航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国前海”船籍港发展的服务机构和航运企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前海合作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条所称非法人组织是指航运(服务)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企业)。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5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或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三)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未被海事管理机构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或重点跟踪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任何一项专项扶持资金;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不得申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

  非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机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条件并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扶持。

  第七条  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相关业务一年以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予以国际船舶登记扶持:

  (一)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一次性给予7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册扶持。

  (二)对登记为“中国前海”“中国深圳”船籍港的国际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补贴,单船抵押登记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和企业,以上一年度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按10元/总吨标准予以国际船舶管理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

  (二)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管理的国际船舶应当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个月以上。

  第十条  上一年度对通过前海航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结算的船舶,按其成交价格0.1%对交易平台给予补贴,同一艘船舶只能享受一次交易补贴,每家航运交易平台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内内河船舶不超过5000元/艘。

  (二)国内沿海船舶不超过1万元/艘。

  (三)国际船舶不超过10万元/艘。

  第十一条  对上一年度支持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培训的航运服务企业给予海员培训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一)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适任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按20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二)海员(不包括沿海航区)参加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及其知识更新培训,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按300元/人的标准对其所在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对上一年度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航运服务企业,按1000元/人次标准对航运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两次外派扶持;同一海员外派在船跨年度且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两次年度扶持。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给予航运人才扶持:

  (一)对在2018年1月1日后,且在与前海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和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3万元以上的航运人才,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  实际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从事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与外派等业务,在前海合作区内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给予办公补贴。

  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船舶靠泊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期间积极使用岸电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参照《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环规〔2017〕3号)和《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5号)补贴政策给予1∶1的配套资金补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使用岸电电费的100%。

  第三章  申请与材料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集中受理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材料(纳税额不得为0)。

  (九)至少提供1个与船舶检验、船舶交易、国际船舶管理、船舶融资租赁、客货船运输、租船运输、运费期货交易、海洋工程、船舶代理、航运保险、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十一)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请国际船舶登记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不得变更登记船籍港)。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船舶国籍证书》(中英文版)复印件。

  (八)《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适用于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扶持的)。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请国际船舶管理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国际船舶管理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复印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九)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条  申请船舶交易扶持的航运交易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六)船舶交易合同复印件。

  (七)航运交易平台开具的船舶交易鉴证发票复印件。

  (八)船舶新登记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九)确认船舶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十)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申请海员培训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参加培训海员清单(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海员服务机构资质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八)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九)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十)培训考试合格成绩系统查询记录或适任证书、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海员外派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承诺函(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扶持后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三)海员外派清单(已向海事部门报备的外派海员信息)。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七)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材料(如分支机构使用总公司资质证书,需提供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关系材料)。

  (八)船员服务簿复印件。

  (九)适任证书复印件。

  (十)外派海员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运人才扶持的个人,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人员清单。

  (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七)申请人境内银行账户复印件(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和开户人姓名)。

  (八)申请人与在前海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签订的,申请时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复印件。

  (九)申请人社保缴费清单。

  (十)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任职时间、任职经历等材料。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8〕1号)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上一年度办公补贴的企业和机构,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相关规定另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绿色航运扶持的企业和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公司委托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委托时)。

  (五)航运企业该年度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港口使用岸电船舶的具体信息。

  (六)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拨付补贴资金材料。

  (七)企业信用信息材料(登陆前海信用网或信用中国网或各省市地方信用官网进行查询)打印。

  (八)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场核对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企业扶持申报与核准等非涉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及前海廉政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和机构,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认定后将扶持资金划入申请企业和机构的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以及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个人、企业和机构应当如实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享受前海管理局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之日起,5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前海合作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高端航运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由前海管理局视情况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将该企业弄虚作假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或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企业,取消其本年度申请资格,由前海管理局对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本息予以追缴,5年内禁止其申请任何形式的前海产业扶持资金,并将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一)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3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依法纳税或偷税漏税行为。

  (二)自申请本细则规定的扶持资金起,前3年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不良诚信记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个人尚未解除单位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以及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造成恶劣影响包括以下情形:

  (一)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

  (二)有过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三)拖欠银行贷款逾期不还累计超过50万元的。

  第三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履职,对申请机构或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保密,自觉接受前海廉政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财政、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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