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8〕23号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9-13 18:06:41    浏览:586 打印
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广州市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影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关于支持广东省电影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依法从事电影产业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电影企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影产业,是指电影企业围绕电影作品(包括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电影、网络电影等)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电影企业,包括:电影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公司及电影工作室;电影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企业;电影版权交易公司;电影投资公司;电影院校和电影人才培训机构;电影产业园、电影基地及影视拍摄区域等。

本规定所称广州电影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广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影产业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设立广州电影产业扶持资金。结合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在广州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大力发展重点影片创作。开展广州市重点电影选题创作规划,每年对入选项目采取“重点电影拍摄资助”方式扶持,根据拍摄计划实施情况分批给予资助。

第五条 鼓励出品优秀电影作品。对广州电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其出品公映的影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二)由新人导演首次独立拍摄制作且票房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推动电影作品高新技术应用。对广州电影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方,应用高新技术(3D、巨幕等)制作生产且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电影作品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支持在广州进行电影取景拍摄及后期制作。

(一)评定“广州影视拍摄区”。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广州影视拍摄区”评定工作,对获评“广州影视拍摄区”的有关业主单位授牌并给予一次性资助。在广州取景的电影企业在“广州影视拍摄区”内实行免费拍摄。“广州影视拍摄区”内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取景拍摄。

(二)对在广州注册的国内外电影后期制作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能够传播广州城市形象,在广州取景超过1/3并在广州进行后期制作,且面向全球发行的电影,根据其票房或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点击率,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鼓励电影发行和放映。对以下国内外电影发行和放映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在全国建立电影发行网络、成绩突出的广州发行公司;

(二)积极申报“人民院线”,并采取组织观看、优惠票价等方式,播放特定优秀的主旋律影片和重要时间节点的重要影片的广州院线公司;

(三)播放传播广州城市形象、体现广州文化特色电影的国内院线公司。

第九条 鼓励电影设备研发和生产。对研发电影设备关键技术、生产制造高端电影设备的广州电影企业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广州电影企业成功开发适合在全国推广应用的电影设备核心专利技术项目(专利须在广州市注册)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鼓励电影版权交易。以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中国国际儿童电影节为龙头,培育一批电影版权中介组织和版权交易平台,支持购买国内外优秀影片发行权和版权,对版权交易活动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推动广州电影“走出去”。对广州电影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并在国际A类电影节、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节、中国国际儿童电影节、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或境外参赛、参展和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电影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电影投资。

(一)支持广州电影企业参与投资在国内外备案、立项、摄制电影作品,根据参投电影的票房或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点击率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鼓励国内外电影企业在广州投资电影拍摄基地、电影后期制作基地、电影产业园区和电影企业孵化空间,对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入驻电影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超过50%的项目,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资助。

(三)促进电影与金融融合发展。推动电影金融产品创新,引导设立电影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电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电影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广州市电影产业相关单位、项目在上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及时间期限内享受如下优惠:

(一)经电影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二)广州电影企业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广州电影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广州电影企业在境外提供的电影播映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影制作和发行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包括动画电影、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等),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照有关政策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六)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 大力引进和培育电影人才。

(一)支持广州地区有条件的院校开设电影专业,积极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电影教育教学资源、模式,鼓励合作办学,加快推进电影人才培养。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电影人才培训课程。对开设电影专业、电影相关培训的院校和电影机构的实训设备添置、培训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重点引进优秀编剧、导演、后期制作团队及项目投资等电影人才,将电影人才纳入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文件支持范围。鼓励电影行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穗创业,享受我市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广州市影视综合服务单位,为来广州市拍摄、制作、发行影片的电影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政策解读、问题咨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六条 广州电影产业扶持资金公开接受项目申请。由市电影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监督工作,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等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按照程序如实提供项目申报所要求的材料。对于获得资助而未按拍摄实施计划推进、上映或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或其他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情形的申请主体,依据情节轻重,收回资助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广州电影产业扶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程序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9月20日印发



评论区

表情

共0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