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税务机关优化注销程序事项告知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9-26 15:58:15    浏览:631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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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限时办结税务注销。其中,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四、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时提供以下资料.xlsx

      

五、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流程图。

六、如果您在办理税务注销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您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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