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甘肃省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为强化房地产管理,促进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企业税收负担,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的相关规定,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调整的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此次征税范围未做调整的建制镇,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变。
二、此次征税范围进行调整的建制镇,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按本公告的区域执行。
三、乡改镇后新设立的建制镇,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税范围按本公告的区域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