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