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经济发展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号)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计算销售额占比的周期可以选择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间或者2020年1月1日至12月1日。
二、对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达不到50%的纳税人,其直接用于四项服务且能分别核算的自用房产,可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能分别核算的多层建筑,可按其用于四项服务的自用房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上半年已缴纳但符合上述补充政策减免税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税款中抵减或依申请予以退还。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