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来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4-12-18 17:23:22    浏览:60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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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要求,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从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或文化、体育、会展等社会公益事业服务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产业且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发生的亏损额。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发展的行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淘汰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土地、房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减免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申请减免税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资料证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应提供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2.从事污水、垃圾处理,执行政府定价,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定价和承担政府任务的证明;

3.符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减免的纳税人,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和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说明;

4.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应提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内容资料和重点建设项目证明,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属于国家、山东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证明资料。

三、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困难减免税由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负责按年审批。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4年度发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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