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
税委会〔2018〕27号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7-11 17:03:06 浏览:697 打印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