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
税委会〔2018〕27号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7-11 17:03:06    浏览:54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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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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