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联合公告2018年第36号 联合公告〔2018〕36 号

来源: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    更新时间:2018-07-11 16:26:32    浏览:44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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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

国防科工局

2018年4月8日

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

本清单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制定。

一、物项、材料、设备、物品和技术

(一)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两用物项、材料、设备、货物和技术

1.环形磁铁(专门用于消费电子产品和汽车用途的除外)

2.热室

3.适用于操作放射性材料时使用的手套箱

4.中子学计算/建模软件

5.辐射输运计算/建模软件

6.流体动力学计算/建模软件(严格用于民用目的的除外,例如但不仅限于社区供暖设施)

7.辐射探测、监测和测量设备

8.射线探测设备,例如X射线转换器和储存磷光体成像板(医疗专用的X射线设备除外)

9.用于生产氟的电解槽

10.粒子加速器

11.持续冷却能力为100 000英热单位/小时(每29.3千瓦)或以上的氟利昂和冷冻水冷却系统

12.淬硬钢和碳化钨精密滚珠轴承(直径3毫米或以上)

13.磷酸三丁酯

14.硝酸(质量浓度≥20%)

15.氟(严格用于民用目的的除外,例如制冷剂,包括氟利昂和用于生产牙膏的氟化物)

16.发射α粒子的放射性核素

17.波纹管密封阀门

18.等静压机

19.波纹管制造设备,包括液压成型设备和波纹管成形冲模

20.金属焊条惰性气体保护焊接机(直流大于180安培)

21.蒙乃尔合金设备,包括阀门、管道、罐和容器(直径大于8英寸、承压可超过500磅/平方英寸的管道和阀门及容积大于500升的罐)

22.304、316和奥氏体不锈钢板、阀门、管道、罐和容器(直径大于8英寸、承压可超过500磅/平方英寸的管道和阀门及容积大于500升的罐)

23.专门设计用于形成镍或铝涂层的电镀设备

24.专门设计用于高真空作业的真空阀门、管道、法兰、垫圈和相关设备(真空度为0.1帕或以下)

25.离心多面平衡机

26.能够在300-600赫兹频率范围内运行的频率变换器

27.质谱仪

28.所有闪光X光机和相关脉冲电源系统“零件”或“组件”,包括马克思发生器、高功率脉冲成形网络、高压电容器和触发器

29.合成频率为31.8千兆赫或以上、输出功率为100毫瓦或以上,用于时间延迟生成或时间间隔测量的以下电子设备:(a) 在1微秒或以上时间间隔下可产生分辨率为50纳秒或以下延时的数字式时间延迟发生器;或(b) 在1微秒或以上时间间隔下可产生分辨率为50纳秒或以下的多道(即有3个或以上通道)或模块化时间间隔仪表和计时设备

30.色谱和光谱分析仪器

31.地震探测设备或入侵式地震探测系统,用于探测、分类和确定已探知信号的来源的方位

32.抗辐射电视摄像机

二、常规武器两用品

(一)特种材料和相关设备

系统、设备和部件

1.专为“飞机”或航空航天用途设计、用含氟聚酰亚胺或氟化磷腈弹性体制成且含量在50%以上(按重量)的密封件、垫片、密封剂或燃料储箱;

2.由不可熔性芳香族聚酰亚胺制成的薄膜、薄板、宽带或窄带材,且具备以下任一特征:

(1)厚度大于0.254mm;或

(2)用碳、石墨、金属或磁性物质涂覆或层压制成的结构件。

注释:以上类别不适用于镀铜或层压铜且专用于电子印刷电路板生产的制成品。

3.下列非专为军事用途设计的防护、探测设备及部件:

(1)适用于专门设计或改装用于防护下列物项的全脸式面具、滤毒器、防护服、手套、鞋以及探测系统和净化设备:

a.“生物制剂”;

b.“放射性物质”;或

c.化学战(CW)制剂。

4.下列专门设计的装有“能源材料”的电起爆设备和装置:

(1)用于起爆(b)条所述起爆雷管的起爆装置;

(2)下列电起爆雷管:

a.起爆桥(EB);

b.起爆桥线(EBW);

c.冲击片;或

d.爆炸箔起爆器(EFI)。

技术说明:

1.“起爆雷管”还经常被称为“起爆器”或“点火装置”。

2.上述条目所述雷管均利用一个小导电体(桥、桥丝或箔),当大电流电脉冲快速通过上述导电体时,使它爆炸而气化。非冲击片型雷管中爆炸的导电体与高爆炸药如太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相接触时会发生化学爆炸。冲击片雷管中,导电体的爆炸蒸气驱动飞片或冲击片穿过间隙,撞击炸药而引起化学爆炸。某些设计中的冲击片是磁力驱动的。爆炸箔雷管一词可指起爆桥或冲击片型雷管。

5.下列炸药、装置和部件:

(1)“成型炸药”:

a.爆炸品净量(NEQ)大于90g;且

b.外部套管直径大于等于75mm;

(2)线型聚能切割器:

a.爆炸载荷大于40g/m;且

b.宽度大于等于10mm;

(3)爆炸中心载荷大于64g/m的引爆线;

(4)切割机和爆炸品净量大于3.5kg的切割工具,以及其他切割工具。

试验、检测和生产设备

1.下列用于生产或检测 “复合” 结构或层压结构、或 “纤维或纤丝材料” 的设备,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部件和配件:

(1)专门设计用于生产复合材料飞机机体或导弹结构件,以2个或以上“主伺服定位”轴对牵引缆索的运动加以协调与编程的“铺纤束机”。

2.专门设计用于制造金属合金、金属合金粉末或合金材料以避免污染,且专门设计用于下列任一工艺的设备:

(1)“真空雾化”法;

(2)“气体雾化”法;

(3)“旋转电极雾化”法;

(4)“液滴急冷”法;

(5)“熔融态急旋法”和“粉末化”;

(6)“熔融态精炼法”和“粉末化”;

(7)“机械合金化”法;或

(8)“等离子雾化”法。

3.为“超塑成形”或“扩散焊接”钛、铝及其合金的工具、模具、压模或夹具:

(1)机身或航空航天飞行器结构件;

(2)“飞机”或航空航天飞行器发动机;或

(3)为(1)条所述结构或(2)条所述发动机专门设计的部件。

材料

技术说明:

金属和合金

除非另有规定,“金属”或“合金”涵盖下列原材料或半成品形式:

原材料形式

阳极板、球材、棒材(包括凹口试杆和拉丝锭)、坯、块材、初轧方坯、团块、阴极、晶体、立方体、小片、粒料、颗粒、铸锭、矿块、小球、锭块、粉末、圆粒、弹丸、扁锭、片状毛坯、海绵金属和金属条。

1.下列专门设计用作电磁波吸收剂或导电聚合物材料:

(1)基于下列任一聚合物、电导率大于10000 S/m(西门子/米)或“薄层(表面)电阻率”小于100ohms/square的本征导电聚合材料:

a.聚苯胺;

b.聚吡咯;

c.聚噻吩;

d.聚对苯乙炔;或

e.聚噻吩乙烯。

技术说明:“电导率”和“薄层(表面)电阻率”应采用ASTM D-257或等效国家标准测定。

2.由一根或多根“超导”“纤丝”组成的“超导”“复合”导体,在温度高于115K(-158.16℃)时保持“超导”状态。

技术说明:就上述条目而言,“纤丝”可以是线状、柱状、薄膜状、带状或丝带状物体。

3.下列“纤维或纤丝材料”:

(1)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有机“纤维或纤丝材料”:

a.“比模量”大于12.7×106m;且

b.“比拉伸强度”大于23.5×104m;

注释:本条不适用于聚乙烯。

(2)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碳“纤维或纤丝材料”:

a.“比模量”大于14.65×106m;且

b.“比拉伸强度”大于26.82×104m;

(3)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无机“纤维或纤丝材料”:

a.“比模量”大于2.54×106m;且

b.在惰性环境下,熔化、软化、分解或升华点大于1922K(1649℃)。

软件

1.专为“研制”、“生产”或“使用”上述设备而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2.用于“研制”上述材料的“软件”。

3.经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令不在列管清单的设备具备上述设备功能的“软件”。

技术

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上述设备材料或“软件”的“技术”。

(二)材料加工设备

系统、设备和部件

1.下列耐磨轴承和轴承系统及其部件:

注释:该类别不适用于制造商标注按照ISO 3290第5级或更低级别公差生产的滚珠。

(1)具有蒙乃尔或铍合金轴承环及滚动元件的球轴承和实心滚子轴承,且厂商标注的全部公差达到或优于ISO 492第4级公差(或等效国标);

技术说明:

①“环”包含一个或多个滚道的径向滚动轴承的环形部分(ISO 5593:1997)。

②“滚动元件”——在滚道滚动的球或滚子(ISO 5593:1997)。

(2)使用以下任一项的磁悬浮轴承系统:

a.磁通密度大于等于2.0T、屈服强度大于414MPa的材料;

b.调节器的全电磁三维单级偏磁设计;或

c.高温(大于等于450K(177℃))位置传感器。

试验、检测和生产设备

1.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规格,可配备“数控”电子装置,用于去除(或切削)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的下述机床或者其组合:

(1)具备以下任一特征的磨床:

a.可以3轴或3轴以上联动实现“轮廓控制”,1个或多个直线轴的 “单向重复定位精度”小于等于(优于)1.1μm;或

b.可以5轴或5轴以上联动,实现“轮廓控制”;

(2)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用于去除金属、陶瓷或“复合材料”的机床:

a.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去除材料:

(a)水或其他液体喷射,包括采用研磨添加剂的射流;

(b)电子束;或

(c)“激光”束;及

b.可以2个或2个以上转轴联动,实现“轮廓控制”。

2.用于选择性材料去除,生产出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非球面光学表面的数控光学精加工机床:

(1)形位误差小于(优于)1.0μm;

(2)表面粗糙度小于(优于)100nm rms;

(3)4轴或4轴以上联动,实现“轮廓控制”;且

(4)采用以下任一工艺:

a.“磁流变精加工技术(MRF)”;

b.“电流变精加工技术(ERF)”;

c.“粒子束精加工技术”;

d.充气膜精加工技术;或

e.“射流精加工技术”。

技术说明:就以上条目而言:

①“磁流变精加工技术”是一种材料去除工艺,使用的研磨剂是一种由磁场控制其粘度的磁性流体。

②“电流变精加工技术”是一种材料去除工艺,所使用的研磨剂是一种由电场控制其粘度的液体。

③“粒子束精加工技术”采用活性原子等离子体(RAP)或离子束进行选择性材料去除。

④“充气膜精加工技术”是一种通过加压膜变形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接触工件的过程;

⑤“射流精加工技术”利用液流去除材料。

3.具有下列所有特征的热“等静压机”及为之专门设计的部件及配件:

(1)封闭型腔中热环境可控,且内膛内径大于等于406mm;且

(2)具备以下任一特征:

a.最大工作压力大于207MPa;

b.受控热环境大于1773K(1500℃);或

c.设备可注入烃,并可除去气态降解产物。

4.专门设计用于进行沉积、处理和无机覆盖过程控制、涂层和表面改性的设备:

(1)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化学气相沉积(CVD)生产设备:

a.采用下列任一改进工艺:

(a)脉冲式化学气相沉积;

(b)受控成核热沉积(CNTD);或

(c)等离子体增强或等离子体辅助化学气相沉积;且

b.具备以下任一特征:

(a)采用高真空(小于等于0.01Pa)旋转密封;或

(b)采用原位涂层厚度控制;

(2)电子束电流大于等于5mA的离子注入生产设备;

(3)具备以下任一特征,供电系统额定功率大于80kW的电子束物理气相沉积(EB-PVD)生产设备:

a.釆用“激光”液位控制系统,精确调整坯体在池中进给速率;或

b.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速率监视器,根据蒸发气流中电离原子的光致光照原理,控制含有2种或2种以上元素涂层的沉积速率;

(4)具备以下任一特征的等离子体喷涂生产设备:

a.喷涂之前,在一个能抽空到0.01Pa的真空室内的减压受控环境中进行操作(喷枪出口上方小于等于300mm的测量值小于等于10kPa);或

b.采用原位涂层厚度控制;

(5)在沉积速率大于等于15μm/h、电流密度大于等于0.1mA/mm2的溅射沉积生产设备;

(6)以电磁栅格实现阴极电弧斑点定向控制的阴极电弧沉积生产设备;

(7) 可对下列任一项进行原位测量的离子电镀生产设备:

a.基体上的涂层厚度和速率控制;或

b.光学特性。

5.下列尺寸检测或测量系统、设备以及“电子组件”:

(1) 计算机控制或“数控”坐标测量机(CMM),按照ISO 10360-2(2009)标准,在机床工作范围(即在坐标轴长度)内,任一点长度测量(E0,MPE)的三维(空间的)最大允许误差小于等于(优于)1.7+L/1000μm(L为测量长度,单位为mm);

(2)下列线位移与角位移测量仪:

a.具备以下任一特征的“线位移”测量仪:

(a)在0.2mm测量范围内,分辨率小于等于(优于)

0.2μm的非接触式测量系统;

(b)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线性差动变压器(LVDT)系统:

①具备以下任一特征:

i.“全工作范围”小于(包括)±5mm的线性可变差动变压器,“线性度”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测量时小于等于(优于)0.1%;或

ii.“全工作范围”大于±5mm的线性可变差动变压器,“线性度”在0至5mm范围内测量时小于等于(优于)0.1%;且

②在标准环境试验室,温度变化为±1K的条件下,每天漂移量小于等于(优于)0.1%;

技术说明:

就上文条目b而言,“全工作范围”是线性可变差动变压器的总直线位移的一半。例如,一个“全工作范围”为±5mm的线性可变差动变压器可以测量10mm的总线性位移。

(c)具备以下所有特征的测量系统:

①装有“激光器”;

②满刻度范围内“解析度”小于等于(优于)0.200nm;且

③在20±0.01℃温度条件下测试30s,并进行空气折射率补偿时,能够实现测量范围内任一点的“测量不确定性”小于等于(优于)(1.6+L/2000)nm(L为测量长度,单位为mm);或

(d)专为设计用于上述系统提供反馈能力的“电子组件”;

b.角位移测量仪;

注释:上述条目不适用于采用准直光束(例如,“激光”)检测镜角位移的光学仪器,如自动准直仪。

(3)灵敏度小于等于(优于)0.5nm,通过光散射法测量表面粗糙度(包括表面缺陷)的设备。

6.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机器人”以及为其专门设计的控制器和“末端执行器”:

(1)能实时进行全三维成像处理或全三维“景象分析”,并生成或修改“程序”或数控程序数据;

技术说明:

“景象分析”限制不包括通过既定角度查看的第三维近似值,或为判别核定任务(21/2D)的深度或纹理所作的有限灰度描述。

(2)依照国家安全标准,专门设计适用于潜在爆炸环境的机器人;

(3)在不降低操作性能的情况下,抗辐射性能超过5×103Gy(Si);或

(4)特别设计使其可在海拔30000m以上操作。

7.下列专为机床、尺寸检验或测量系统及设备设计的组件或装置:

(1)总体“精度”小于(优于)(800+(600×L/1000))nm(L为有效长度,单位:mm)的直线位置反馈装置;

(2)“精度”小于(优于)0.00025°的回转位置反馈装置;

(3)能使机床精度提高至或超过此类所列标准的“复合旋转工作台”和“摆动主轴”。

8.根据制造商技术规范,可配备“数控”单元或计算机控制装置的的旋压成型机和强力旋压成形机,且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1)具有3个或3个以上的控制轴,可实现联动“轮廓控制”;且

(2)旋轮压力大于60kN。

技术说明:

同时具有旋压成形和强力旋压成形机床均视为强力旋压成形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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