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来源: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8-07-11 16:22:45 浏览:644 打印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