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07-12 15:28:09    浏览:46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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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发布,为明确相关执行口径,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中“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他个人”“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税务登记证件”的执行口径。

(二)明确了《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四)明确了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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