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热点问题探讨之六
一、税前扣除的凭证只包括发票?
诸多所得税文件中都强调,必须取得有效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从来没有文件说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掌握的呢?鉴于税收征管现状,“以票控增值税”是最好管理手段,“以票抵所得税”也是公认做法。所以所得税扣除凭证,可用二句话概念:税前扣除凭证不只限于发票;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必须取得发票(部份特殊行业除外)。
例如A企业供货给B企业,发生销售后,B企业没有及时付清货款,按合同约定B企业支付A企业延期付款利息100,这100属于A企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B企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所得税前扣除。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后,由于A企业不能及时供货致使没有达成交易,根据合同A企业须支付B企业违约金100,这100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A企业在税前扣除时,无需凭发票,只需凭双方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可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除发票外,还有表、据、单、书等。表如工资表、折旧表;据如行政事业收据;单如行程单;书如缴款书合同协议等。
二、支付给金融机构利息,不需要纳税调整?
5000纳税调整表18行“利息支出”的填表说明写道,本行只调整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调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就不需要调整了么?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但这并不代表所有金融机构利息可以无条件全部扣除,下列三种情况也可能需要纳税调整:
1、未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需要纳税调整。支付给银行利息,营改增前凭结息单扣除,营改增后绝大部份税务税务机关要求取得银行开具的普通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必须纳税调整。这种情况应该在5000表30行“其他”栏次填报调整。
2、超过债资比利息调整。一般企业向关联方金融机构的借款,超过债资比限制的,如不符合财税(2008)121号规定条件的,对应的利息有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时纳税调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调整,而适用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在5000表4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进行。
3、把银行借款无偿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在所得税上是否要视同销售,有很大争论。很多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资金借出方如果有银行借款等利息支出,同时把钱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对应的利息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此时的利息调整在5000表2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调整。
三、纳税调整技巧
5000纳税调整表以及调整明细表中列明的调整事项,如利息调整、招待费调整、广告宣传费、福利费调整等事项,并不是说涉及该事项的所有调整都是在这一栏次进行。在纳税调整时,须按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把不能扣或税法上不属于本事项列支的的先调整出来,不属于该事项的先剔出来,与收入无关的放到“与取得收入无关栏”调整;应该要有发票没取得发票的到“其他”栏调整;不应在本年扣的到“跨期扣除项目”中去调整。经过第一层次调整后,剰下的是可在本年本项目下扣除、但必须受比例限制的费用,再到相关栏次中调整。这样分层次调整,既符合税收规定,对纳税人来说又符合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企业福利费100,其中为员工购买商业险10,食堂支出未取得合法凭证5。调整方法:第一步,员工商业险调整到”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食堂未取得合法凭证支出5放到”其他“栏。第二步,剰下85再在5050表中”职工福利费“栏调整,和工资的14%比较调整。如业务招待费100,其中20未取得发票,先把20放到”其他“栏调整,然后80放在“业务招待费”栏打六折和扣除限额比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