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7-03 16:29:19    浏览:42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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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购买住房契税问题

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认定工作,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2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自建房的契税征缴问题

取得自建房用地的,应依法征收土地契税。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建成后转让的,按规定征收房屋交易契税。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施计价判定及政策适用问题

以合同约定或发票开具来判断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是否为统一计价。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房屋和附属设施各自价款的或发票分别开具的,属于单独计价,否则认定为统一计价。单独计价的,分别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统一计价的,合并房屋及附属设施面积,即按总面积适用相应政策征收契税。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征缴问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财税〔2004〕134号确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五、关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政策适用问题

对1997年10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申报缴纳契税的,按现行税率和现行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等有关政策计征契税。

六、关于司法拍卖未完税房产问题

对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房产,原权利所有人未申报缴纳契税的,应当对原权利人按规定征收契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有关契税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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