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二、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前,纳税人应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