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独府办发〔2018〕8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8-14 10:35:09    浏览:43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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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大学城、古国毋敛城、实验区)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各相关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回函》(黔财税函〔2014〕16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县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修订如下:

一、征税范围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玉水镇、上司镇、下司镇、麻尾镇、影山镇、基长镇、麻万镇、百泉镇。

二、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级10元/平方米、二级8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四级3元/平方米。

三、具体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一)一级土地范围

小十字路口——新天广场——南门头——盛源国际——南方大酒店——老火车站——县农行——城市之星——小十字路口封闭范围内(含道路两侧临街门面)。

(二)二级土地范围

高级中学入口沿红色旅游大道往南——盐酸菜厂——南通桥——新街口——老火车站邮电支局沿黔桂铁路——县医院沿老水利沟至高级中学入口范围内(除一级土地,含道路两侧临街门面)。

(三)三级土地范围

东面:高级中学入口沿红色旅游大道往南至京都国际以东至污水处理厂。

南面:盐酸菜厂(不含)以南至汽车检测站。

西面:黔桂铁路以西至贵新路。

北面:紫薇城以北至高速路口收费站。

(四)四级土地范围

各建制镇范围(除一、二、三级土地范围外),包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独山麻尾工业园区、独山大学城、基长新区、文化旅游园区、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除一、二、三级地段外)。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原下发的《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规定》(独府办发〔2015〕48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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