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