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更新时间:2018-06-29 20:56:39    浏览:54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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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504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130元。

2018年7月1日,我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25044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25044元,请各单位予以留意。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三)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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