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协同工作的通知
渝税发〔2020〕8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12-30 15:07:07    浏览:28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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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职责自2021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有关工作,现制定部门间协同工作流程和规定如下:

一、除政府排污权出让收入资金的执收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外,企业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的其他流程总体保持不变。部门间协同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一)有关企业(或缴款人)按规定取得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权核定通知书(或补充购买通知书)后,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交易机构)申请购买排污权。

(二)交易机构按规定组织相关方达成交易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信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分别发送至相关企业和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下称环交中心),同时告知企业须将涉及政府排污权出让的资金缴纳到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企业间交易资金仍按现行规定结算),加盖公章的纸质件每月汇总传递环交中心不少于一次。

(三)环交中心对交易信息进行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及政府排污权出让的交易信息电子版提交市税务局,加盖公章的纸质件每月汇总传递不少于一次。

(四)市税务局接受交易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征管系统完成导入申报,并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有关企业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相关税务部门完成费款征收,向缴费人出具缴费凭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等方式将缴款信息反馈生态环境部门,且每月向环交中心传递加盖公章的纸质件不少于一次。

(五)环交中心依据市税务局反馈的缴款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等排污权业务。

(六)相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交中心出具的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等手续,为企业办理后续环保业务。

二、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排污许可、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等信息共享,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共同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办理与排污权出让收入征管服务工作,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企业办事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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