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8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12-31 14:54:58    浏览:37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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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的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我市目前暂未开征,相关征收事宜待开征后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

三、征收期为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业务主管部门已开具《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向业务主管部门缴纳。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自2021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缴费人可自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或到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缴费人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通过搜索框搜索“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进入,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金额进行申报缴纳。

八、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缴费人,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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