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公告2020年第23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等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应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期间,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水泥和排放废土、石、渣等情形应按期缴纳,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按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持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许可决定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款;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费人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款。
五、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共同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补缴以前年度欠费,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八、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后,缴费人需要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出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九、税务部门与水利等部门加强合作,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