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8〕14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8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二)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