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发票领取规范的提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自2018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发票领取规范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增值税的,每月需在申报上月增值税并通过税务机关比对,或由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后,方可领取增值税发票。
(二)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的,每季度首月,需在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通过税务机关比对,或由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后,方可领取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需在完成“征期抄报税”,或由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后,方可领取增值税发票。
(三)上述“税务机关人工解锁税控设备”,包含虽通过税务机关比对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税务机关系统未自动解锁税控设备,以及未通过税务机关比对但经人工审核授权解锁税控设备的情形。
(四)上述“增值税发票”,包含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各类发票。
(五)纳税人可在月(季)末预留一定的发票余量,以备在次月(季)增值税申报前正常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