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市销售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10%。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