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9号

来源: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06-02-08 11:53:13    浏览:557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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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比例

考虑到我市地下设施建造成本相对较高、使用相对受到限制的特殊性,从鼓励使用和支持的角度,我市确定自用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为: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计算,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计算。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0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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