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来源: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4-08-29 16:44:26    浏览:518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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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32号)和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含)元以上的,层报市级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亏损严重的,视为纳税确有困难,对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按减免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原则,对其经营用的房产,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

(一)因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企业停产、停业超过一年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应向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的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需阐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申请减免依据或理由、减免税范围、税款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及诚信承诺等;

(二)纳税人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申请减免税年度及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相关说明;

(三)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次年4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对纳税人提报的减免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需要可进行实地核实,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核实意见并出具调查报告。对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后集中上报市局审批,市级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审核,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对需补证资料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并做好与纳税人之间的资料交接记录。

税务机关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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